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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PO、财务造假、中介责任……证监会“回复函”透露最新态度
2022-02-20 21:48  浏览:191  搜索引擎搜索“促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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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2月18日集中公布了37份答复文件,其中14份为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相关提案的答复函,23份为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有关建议的答复。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完善IPO发行制度、严打财务造假、厘清中介责任以及加强投资者保护等内容,都是代表委员近期非常关注的问题。对于相关意见建议,证监会在回复中也透露了最新态度。

完善股票发行及配套制度

注册制改革正在逐步推向全市场,代表委员也非常关注全面注册制的推进。有委员提交了《关于发挥证券服务机构专业力量,全面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提案》。证监会对相关建议予以研究,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升作出安排。

对于当前的股票发行制度,也有委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证监会回应表示,将做好注册制试点评估和经验总结,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研究推进全市场注册制和交易机制等配套制度改革。

其中,在信息披露方面,证监会表示将及时总结审核注册经验,结合实践,及时研究完善各类信息披露规则,不断督促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针对注册制配套制度的完善,有委员提出建议,废除新股配售。对此,证监会表示,将持续跟踪市场上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评估完善相关制度规则,提高新股发行市场化程度。

在回应退市方面的建议时,证监会表示,将把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坚定方向,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并结合实践动态评估。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加快制定相关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退市、监管执法等全流程全链条监督问责,推进《实施方案》不折不扣落实落地。

“同时,将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退市过程中出现的对抗监管、不当维权甚至煽动群体性事件等恶劣行为,严厉打击、严肃追责,确保改革平稳推进,积极塑造良好的市场生态。”证监会称。

严惩财务造假

财务造假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

有委员提交《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责任人,必须予以刑事与民事并处的提案》。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责任人必须严厉追究刑事与民事责任的提案。”证监会回复称,一直以来,证监会对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包括,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追究其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涉及民事责任的,依法推动支持诉讼、代表人诉讼等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全面落实“零容忍”的工作方针,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职责,重拳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恶性违法行为,坚决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

同时,证监会还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完善证券期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一步增强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会同最高法院研究制定办理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定罪量刑标准,依法严惩财务造假犯罪。

还有代表提出建议完善证券违法中“帮助者”责任的追究,包括增设“帮助者”行政法律责任,完善“帮助者”民事责任追究制度等。

“我们总体认为,供应商、客户、交易对手方、提供相关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明知证券违法行为人实施财务造假等证券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交易合同、发票、存货、存款证明等凭证予以配合的情况时有发生。”证监会回复称,“帮助者”在证券违法活动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加强对其法律责任的追究确有现实意义。

证监会表示,将深化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协作配合,坚持“一案双查”,严厉打击各类证券违法行为,持续塑造市场良好生态,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制度建设层面,有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建议》。证监会表示,近年来证监会一直在推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制定工作。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行政法规立法工作程序,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条例》制定工作,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完善IPO中介服务,厘清责任边界

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是注册制改革过程中一项重要内容。

有代表提出《关于厘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合理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的建议》。

证监会表示,在日常监管及执法过程中,严格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判定会计责任以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制度为依据,判定审计责任以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执业规则为基准,不以上市公司等主体信息披露虚假的会计责任而直接“倒推”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

“我们同意提案所提建议,并将持续加强资本市场会计监管,继续推动各类主体各尽其责,切实提升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审计机构执业能力。”证监会称。

此外,证监会还表示,同意提案关于“证券服务机构明知委托人虚假陈述,而故意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应与委托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证券服务机构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

“对于证券服务机构因过失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快对该问题的深入调研,尽快出台合理确定证券服务机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则,以准确适用证券法相关规定,平衡保护相关主体利益,公平分配侵权责任与商业活动损失。”证监会称,将与有关部门配合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承担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另外,有代表提出《关于整顿IPO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议》。

证监会回复称,下一步将全面落实“零容忍”的执法理念,进一步加强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归位尽责,切实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投资者保护

有代表提出《关于优化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障机制的建议》。证监会表示,证券市场专门立法已经或正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有关规定,证监会将持续构建和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保护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该建议当中提出的“使用罚没款项设立损害赔偿专项资金”,证监会回复称,“您建议的建立投资者保护专项赔偿基金意义重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证监会表示,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尚未建立证券罚没款暂缓入库制度或申请退库制度,或针对证券罚没款项设立用于投资者损害赔偿的专项基金。

目前,投资者保护机构能够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咨询、支持诉讼、纠纷调解、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公益援助,帮助投资者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不过,证监会表示,将对投资者赔偿问题进行持续研究,推动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机制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对于代表提出推动上市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购买责任保险的建议,证监会表示,这对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弥补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违法违规造成的损失具有积极意义。

银保监会表示,将积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相关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已通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保荐机构先行赔付责任保险等在相关领域开展实践。

不过,由于《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在我国,只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才能规定强制保险,其他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都不得创设强制保险。

目前,上市公司董责险投保率偏低,证券公司购买相关责任保险的意愿不强。当前仍有少数上市公司守法意识、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淡漠,存在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部分上市公司治理不规范,存在通过非法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等问题。

“鉴于此,如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将法律风险转嫁至保险方,容易引发上市公司道德风险;另外,还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提供同质化产品,难以发挥风险分担的作用。”证监会表示,将以提高上市公司法治意识、风控意识为主线,引导上市公司正确认识市场风险,督促中介机构严格履行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发布人:4bd2****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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