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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及其适用的法律风险提示
2022-04-08 15:11  浏览:66  搜索引擎搜索“促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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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适用是当前大家所关注的话题。国浩海关与税务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对当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省市疫情期间的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并对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易发风险点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一、当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或预征率。

办理方式:申报即享受。

2.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主体: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5.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

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优惠。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政策。

享受主体: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可以延缓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以上各项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以上各项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9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对于2022年1月1日至2月27日期间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延缓缴纳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可以延缓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以上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以上各项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对于2022年2月28日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4.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5.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企业或个人。

优惠内容: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到100%。

享受主体: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个人所得税

1.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优惠。

享受主体: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2.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3.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一经选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四)其他税费

1.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增值税。

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单位。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海市疫情期间的优惠政策

参考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

社保方面

“降”即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补贴方面

(1)向抗疫一线人员发放临时性补助补贴。

(2)对零售和餐饮行业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按照防疫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支持;对零售和餐饮企业防疫消杀的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对机场港口、冷链相关企业人员核酸检测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支持。

(3)培训补贴。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线上职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2022年每人可享受补贴不超过3次。对疫情期间与其他企业共享用工的,可继续享受相应就业补贴扶持。

税费减缓

(1)落实增值税留抵税额大规模退税政策。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以及按照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底前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2)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2022年暂停航空、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3)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5)扩大“六税两费”适用主体范围。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执行。

(6)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由3月15日延长至3月31日,申报仍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免除税务行政处罚。

租金减免

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

金融支持

(1)降低各类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市融资担保中心融资担保费率为0.5%,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

(2)实施困难企业贴息政策。运用现有的专项扶持资金,对零售、交通运输等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经审核后,对其2022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继续实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三、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易发风险点及相关建议

(一)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未分开核算情形下,适用优惠政策的法律风险

优惠政策

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的规定,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示例

纳税人在1月份既有销售食品的收入1万元,又有提供住宿服务的收入80万元,则纳税人可以将住宿服务的80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而销售食品的收入1万元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如果纳税人对销售食品和提供住宿服务未分开核算,则依法不得享受。

建议

纳税人存在兼营项目且部分项目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日常会计核算时应分别处理,否则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被税务局要求补缴税款的法律风险。

(二)免税项目的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优惠政策的法律风险

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示例

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金额达1万元,而该消费者属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为此,纳税人向消费者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情形下,纳税人不仅就取得的1万元收入不得享受增值税的免征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会导致纳税人就此类项目均不得享受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建议

防疫政策执行期间,如果纳税人取得了按照规定的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并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适用优惠政策的法律风险

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免征增值税项目......”

示例

酒店向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并选择了增值税的免税优惠政策,且向消费者开具的都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而酒店在优惠政策享受期间,外购了用于住宿服务的毛巾、洗刷用品及电力等商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增值税税款的抵扣。此情形下,酒店要么不享有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要么将抵扣的增值税进行转出处理。

建议

纳税人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时,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甄别,理清免税项目和非免税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相应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进项目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则可正常抵扣。

(四)免税收入申报时栏次填列错误的法律风险

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纳税人按照防疫政策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示例

纳税人选择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过程中,将免税收入金额填入应税栏次。此情形下,纳税人将不能享受对应的免税政策。若强行不按照纳税申报表计算的税款进行缴纳,则面临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建议

纳税人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后,在财务核算上,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严格区分开,并在纳税申报表填列时,一一对应相应栏次;如发现填列错误,应及时对纳税申报表进行纠正。

(五)减免税相关凭证资料未按规定保存,适用优惠政策的法律风险

税收性规范性法律文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示例

疫情期间,企业对外进行捐赠,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同时捐赠人无需提前备案就可以税前扣除,但应当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否则,捐赠人面临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法律风险。

建议

纳税人选择享有减免税优惠政策时,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将相关凭证资料留存备查。

作者:国浩海关与税务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
撰稿人:国浩海关与税务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国浩南昌合伙人蔡明,国浩南昌实习律师叶高萍

第一财经获授权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浩律师事务所”,有删节。

发布人:8f76****    IP:61.145.62.***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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